请问如果在网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也承认了,是否可以主张退货的同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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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21年9月9日,葛某使用账号“bj喜爱”在淘宝网购公司运营的淘宝网购买标称为“【【【微信】】】双生/纹理双层麻花编制手镯冷淡风小众原创设计复古”的手镯,并选择购买“S925银材质”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一件。卖家店铺名为:“Spl**”,订单编号为【【QQ微信】】【【QQ微信】】,商品售价为399元,(实际支付365.58元),商品图片详情上注明“S925银”。2021年9月17日,葛某从上述“送达地址”收到卖家通过中通快递发来的S925银手镯一件。由于该商品与S925银制品色泽差异较大,且未按《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标识印记。葛某于2021年9月24日持该商品至国家首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做S925银饰鉴定,鉴定结果为银含量小于千分之800。按国家标注“GB1187-8P”规定,“含银量不小于千分之925”的称之为925银。该商品不足千分之925,且不足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中“银及其合金制品”最低银含量。当日葛某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即“退款不退货”),此后通过淘宝网购公司淘宝VIP88客服主张卖家商品材质欺诈,为保留商品证据进一步维权,要求支持“退款不退货”。淘宝网购公司以卖家“商品存在描述不符/质量问题,卖家未履行售后”及平台流程要求退款必须退货为由,判定“退货退款”,由卖家承担运费,要求葛某必须在7日内退货,否则关闭退款申请。遂葛某要求淘宝网购公司披露卖家真实身份以及有效联络方式等诉讼所需信息。淘宝网购公司要求葛某首先接受更新的《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及客户端服务协议》、《法律声明》、《隐私权政策》,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手写披露函等一系列资料,以此作为申请披露卖家信息的前提条件。故葛某由于淘宝网购公司设置的人为障碍,直至起诉未获得卖家真实身份等相关信息。
原告诉请
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淘宝网购公司返还葛某购买商品价款人民币365.58元;依法判令淘宝网购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96.74元淘宝网购公司公示卖家店铺欺诈行为,并在平台设置材质欺诈相关维权端口。庭审中,葛某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淘宝网购公司向葛某就该涉案商品退货退款”。
被告答辩
淘宝网购公司辩称:一、淘宝网购公司并非该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同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网购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资质审查等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独立或者连带的赔偿责任。二、淘宝网购公司已要求卖家作为入驻商家的提交营业执照等必备资质证照,并掌握了其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等。就本案争议所涉商品,淘宝网购公司从未向葛某作出比卖家更为有利的承诺,淘宝网购公司也并未对卖方的销售行为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不存在须由淘宝网购公司向葛某履行的、对于葛某更为有利的承诺。淘宝商城入驻商家及用户数量极其巨大,要求淘宝网购公司对平台上每一个卖家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显然不太现实,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淘宝网购公司已依据制定的《淘宝规则》等管理文件对入驻商家进行前置审批,要求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并对其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同时,就网购的相关风险,淘宝网购公司也已在《服务协议》(已公示并在葛某注册之时要求其阅读、同意)。综合上述,淘宝网购公司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葛某针对淘宝网购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举证
葛某为证明涉案商品非贵金属银及其铝合金制品,更非商户宣传、承诺的S925银制品,涉案商户在淘宝网购公司运营平台以欺诈方式销售涉案商品,提交证据如下:
1.涉案商户在淘宝平台出售页面对于涉案商品的宣传截图以及葛某与涉案商户的聊天记录截图。涉案商户宣传页面截图显示其宣传的涉案商品材质为S925银,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涉案商户表明涉案商品表面虽未标注S925银,但其承诺涉案商品确实为S925银材质。
2.由国家首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的《鉴定证书》,证书显示涉案商品总质量(含商户标签)18.25克,表面检测银含量小于银800,检验依据为GB11887-2012,证书背面显示检测机构为国家首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国首珠宝首饰检测有限公司。
3.送检的涉案商品实物照片及局部放大图,涉案商品实物照片显示检测完毕后,涉案商品附有印有证书编号“【【微信】】”的标签,且标签底纹是“国家首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字样,标签背面带有防*印。
4.葛某与涉案商户在淘宝平台的协商、投诉截图以及淘宝网购公司运营平台客服介入并处理投诉的截图,葛某与涉案商户的协商截图显示葛某于2021年9月27日发起对涉案商户的协商,并将涉案商品《鉴定证书》、涉案商品实物图等进行上传,且发起退款申请;淘宝网购公司运营平台客服介入处理截图显示,涉案商户提供的《鉴定证书》里标记的商品总重量为21.34克,备注的检验方法为X荧光光谱仪测试,与葛某提交的涉案商品《鉴定证书》所标明的总重量不符。
葛某为证明淘宝网购公司知晓涉案商户在淘宝网购公司运营平台出售涉案商品的欺诈行为,并据此出具处理意见,货物状态:已收到货;维权定性:描述不符/质量问题等,【介入前】买家举证有效”。提交淘宝平台协商历史截图,显示葛某在线向淘宝网购公司提供了涉案商品鉴定结论、葛某与涉案商户的沟通记录等截图,并陈述涉案商品为非银制品,商家存在欺诈。对此客服认定“客服判决,执行方案:退货退款;退款金额:365.58元;邮费承担方:卖家承担;
葛某为证明淘宝网购公司故意不向其提供商户主体信息,阻碍其维权,提交证据如下:
1.葛某向淘宝网购公司平台VIP**客服的沟通截图,截图显示葛某要求淘宝网购公司客服提供涉案商户的主体信息,淘宝网购公司客服向葛某发送申请链接,并要求葛某在该链接中下载申请表格并进行信息填写。
2.葛某的淘宝邮箱页面截图,显示葛某在进行登录之后,页面显示“协议更新”,要求葛某在认同淘宝网购公司制定的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及客户端服务协议》、《法律声明》、《隐私权政策》)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3.葛某在收到淘宝邮件链接后的向淘宝网购公司客服进行的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葛某要求淘宝网购公司提供索取涉案商户主体信息的申请表格,不得设置强制葛某同意有淘宝网购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淘宝网购公司客服回复“非常抱歉让您遇到这样不愉快的事情”。
淘宝公司为证明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对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且能够提供,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交涉案商户认证信息,信息显示了商家真实姓名为翟志强及其身份证号、住址及淘宝绑定手机等相关信息。
法院审理
淘宝商城系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葛某从淘宝商城购买案外商家销售的商品,葛某系与商家之间建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淘宝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而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宝公司已经对销售者的信息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且已经对销售者的信息进行了披露,现葛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其要求淘宝公司承担退货退款以及赔偿的责任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葛某主张淘宝公司阻碍提供销售者信息,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淘宝公司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对此不予采纳。对于葛某要求淘宝网购公司公示卖家店铺欺诈行为,并在平台设置材质欺诈相关维权端口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葛某明确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上述内容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对此不予支持,故驳回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5501号
编辑:静宁魏兴宁律师
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被罚71.23亿元 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被罚超71亿
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被罚71.23亿元,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被罚款71.23亿元,蚂蚁集团宣布,蚂蚁集团辟谣相关人员入股是谁蚂蚁集团、财付通百亿处罚落地,标志着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基本完成。
在大型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突出问题基本完成整改之际,再来回顾互联网与金融从邂逅到深度融合再到逐步剥离回归本质的过程,总不免有些唏嘘。
业界通常把2013年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时至今日,刚好十年。但若从互联网平台初涉金融的网络支付起算,则刚好二十年。二十年前,也恰逢银监会成立,一行三会格局初成。
在这二十年中,“互联网金融”一词的定义与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的监管环境、业务类型、服务范围与新生之初不可同日而语。
以史为镜,可知兴替,本文从蚂蚁集团等机构被罚落地说起。
7月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同时披露了一批罚单,被处罚对象涉及蚂蚁集团、财付通以及邮储银行、平安银行、人保财险。
具体信息显示,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被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腾讯旗下财付通支付因11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5.66亿元,罚款24.27亿元。
金融管理部门表示,2020年11月以来,从依法加强监管和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金融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蚂蚁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平台企业全面整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目前,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存在的大部分突出问题已完成整改。金融管理部门工作重点从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集中整改转入常态化监管。
01
整改完成后,预计蚂蚁加快申设金控公司、申请征信牌照
三家金融管理部门披露,近期,针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过往年度在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活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要求蚂蚁集团关停违规开展的“相互宝”业务,并依法补偿消费者利益。
对此,蚂蚁集团7日发布公告:自2020年以来,蚂蚁集团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推进各项整改,目前已完成相关整改事项。今天,蚂蚁集团收到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对此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并将进一步夯实合规治理水平。未来,蚂蚁集团将恪守使命与初心,坚持守正创新,继续增强科技研发能力,努力为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群体做好服务并创造更大价值。
随着蚂蚁集团完成相关整改事项,有市场人士预计后续蚂蚁集团申设金控公司、申请征信等业务牌照的进度或将加快。
据金融时报,2020年11月,金融管理部门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时提出其应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蚂蚁集团已实质性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情形。此次处罚落地,有利于蚂蚁集团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整体经营合规水平。
02
蚂蚁集团启动股份回购,估值下降约40%
7月8日上午,蚂蚁集团披露,为补充员工激励池以持续吸引人才,同时为进一步满足股东对流动性的需求,将以自有资金回购现有股东的部分股份,回购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7.6%。
据第一财经报道,蚂蚁集团方面表示,本次回购遵循市场化原则操作。为合理确定回购价格,蚂蚁集团参考市场惯例,聘请了国内外知名投行作为财务顾问,并根据其出具的估值报告进行了定价。
根据回购方案,蚂蚁集团本次回购的价格对应公司估值约为5671亿元人民币,较2018年C轮融资估值(约9600亿元)下降约40%。市场分析认为,在目前国内互联网公司估值较低的情况下,这一变化符合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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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大周期:平台金融激荡二十年
2023年,中国金融监管再次迎来巨大变革,银保监会退出历史舞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成立。从最初的“一行三会”到“一行两会”,再到统一的超级监管,金融监管格局经历了二十年的更替。
01 星火
2003年,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摸着石头过河的淘宝网遇到了较为棘手的问题。
淘宝网以网络媒介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但彼时的网络不足以让买卖双方建立达成交易的基本信任,买家心中顾虑重重,如果提前支付了款项,卖家不发货怎么办?
于是淘宝网想了一个办法,在卖家和卖家之间设立一个信用中介,买家的钱先存储在信用中介,等交易确认后,信用中介再把钱打给卖家,交易顺利完成。
最好的信用中介当然是公信力首屈一指的银行,但当时没有银行愿意扮演这个角色,于是淘宝网推出了自建的“担保交易”模式,这个模式被命名为“支付宝”。
在当时的背景下,支付宝无疑是成功的,它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给淘宝网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交易,知名度直线上升。
支付宝项目启动一年后,央行在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非金融类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的作用日渐增强,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这意味着监管肯定了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积极作用。
2004年,支付宝开始在淘宝网之外独立运营。
支付宝的设计思路与成效,给很多互联网公司的业务需求提供了解决方案,也开启了第三方支付的江湖纷争。
2005年,腾讯成立了自己的支付公司“财付通”。
这一年之后,成百上千家不局限在互联网行业的、效仿支付宝模式的支付平台竞相成立,与平台数量成正比的挪用资金、非法套现、洗钱等乱象也随之而来。
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筹备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了获取支付牌照,支付宝发生了重大股权变更:变更前,阿里巴巴集团100%控股支付宝,彼时阿里巴巴集团主要股东是雅虎和软银;变更后,马云控股的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成了支付宝的全资控股公司。
2011年5月,27家支付企业获得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在互联网场景中承担起重要角色,补足了互联网业务的生态闭环,也为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行业奠定了基础。截至2015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了271张支付牌照。
2013年3月,支付宝的母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布将以其为主体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
互联网企业由支付向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就此展开。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网络支付走进互联网企业中心,有着其特定的时代背景。
在支付宝正在筹备的这一年,也就是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也标志着“一行三会”的分离式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正式形成。
分离式金融监管体系以业务为区分,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都较为明确,但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成本也较高,不利于混业经营的监管,客观上加速了中国金融的混业经营进程。
2003年之后,互联网企业迎来第一个增长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针对互联网经营范围的监管又较为滞后,于是在原有赛道高歌猛进的同时,跨业经营、混业经营成为了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扩张的重要战略,一些对未来影响深远的跨界合作已颇具雏形。
借助网络支付的发展东风,一些基于互联网的全新金融商业模式在全球萌芽。比如2005年英国的ZOPA、2007年美国的Lending Club,前者是全球第一家网贷机构,后者则是全球第一家上市网贷机构。
我国最早的P2P平台也出现在这一时期。此前宜信的唐宁一直在探索,到2007年拍拍贷成为第一家严格意义上的P2P公司,引领了首批网贷行业的探索者。根据公开报道,周世平的红岭创投也是受拍拍贷启发而创立,在后续的发展中,红岭创投成为了P2P发展史中不得不提及的公司。
02 燎原
2013年,蚂蚁金服的前身小微金服(现蚂蚁集团)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一款货币基金产品“余额宝”横空出世,用户可以在支付宝APP进行购买。
根据天弘基金在2014年公布的数据,余额宝产品上线仅7个月,资金规模便突破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户。
7个月的时间,不仅宣告着阿里巴巴以小微金服为主体进军金融业的首战告捷,也让原本处于行业中下游位置的天弘基金,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
之后,无数企业想复制余额宝的成功。
余额宝做的事情很简单:货币基金常规投资渠道是短期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等,风险相对较低,余额宝最大的资金去向是银行协议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又比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略高,奠定了余额宝资金的优势。天弘基金首次披露数据显示,2500亿规模的余额宝中,超过80%投资的是银行的协议存款。
同时,在用户端,余额宝让用户更直观地感受到理财的便捷。在当时,用户如果想获得和余额宝类似的收益率,要在银行反复听理财经理讲述表内理财、表外理财、股票型基金、T+0生效、T+1赎回到期等概念,要现场填写风险评估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书面文件,而在支付宝,只需要操作手机,查看并勾选协议,输入密码即可购买。
靠着便捷与支付宝的知名度,余额宝的用户资金储备直线上升,进而有了利率上的优势。
在赎回层面,余额宝受货币基金的政策优惠――不用承担所投资标的利率风险,体现在流程上便是用户可以随时支取。余额宝还可以直接用于网购或其他用途,提前支取的利率损失由资金流入方的银行承担。
结合种种时代优势,余额宝吸收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进而在银行协议存款上具备更多议价权,用户看到余额宝的利率也越来越高。
资金流动性和收益常规情况下是互斥的,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收益一般不高,余额宝反常的兼具了这两种品质。
到2017年6月底,余额宝的规模已经达到了1.43万亿元,超过了招商银行2016年年底的个人活期和定期存款总额,并直追2016年中国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款平均余额1.63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货币基金。
余额宝给全中国的老百姓进行了一场关于互联网理财的普及教育,让更多老百姓知道原来买基金这么简单。它的成功有其时代红利,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与银行资金的短缺加上互联网的产品思维共同构筑了余额宝的成功。
这也导致2013年之后,类余额宝的“宝宝类理财”层出不穷,一些实业企业也加入到竞争当中。嗅到威胁的银行业也改善了自身的理财产品体验,“三百六十行,行行做金融”。
2013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理财、融资产品,“互联网金融”一词成为所有市场中最炙手可热的香饽饽。
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更加迅速,并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也正是2014年,历经半年多时间研发与测试的微信红包投入市场,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无不被这种新颖玩法所吸引。由于红包的发放与领取均需要绑定银行卡,微信红包的火爆直接带动了微信支付的绑卡量,使微信支付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赢得几何级数增长的新用户,在彼时一家独大的第三方支付江湖中撕开了口子。同时,微信红包继支付宝后进一步拓宽了网络支付的用户群体,这为后来“弱纸币”时代掀开了大幕。
支付宝有余额宝,微信在财付通中推出了理财通,两大互联网巨头凭借海量用户,为之后的行业爆发培育了市场,提升了用户对网络支付及金融活动的认可度。同样是2014年,国务院启动民营银行试点,首批“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进入筹备期。次年,首批民营银行获准成立,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
微众银行与网商银行的成立,代表着互联网巨头首次手握银行牌照,也为未来互联网金融持牌经营打下了基础。
03 纠正
余额宝的试水,将另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带上了巅峰。
P2P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互联网金融的代名词。互联网系、地产系、上市系、国资系平台粉墨登场,或自营、或投资,争相加入P2P盛宴。
其中,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成为持牌金融机构旗下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在之后的岁月里,它也成为“P2P-助贷”模式的典型代表。
据零壹智库不完全统计,国内P2P平台峰值最高达到6251家,上线平台数量最多的年份为2015年,全年共有2474家平台上线;非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最多的同样是2015年,共有1460家。
在P2P发展如火如荼之际,监管环境发生着剧烈变化。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提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之后,2016年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一词之差,态度迥异。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了“风险”问题,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同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迎来重大变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之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简称“银保监会”),监管主体减少,加上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居中调和,分离式监管正向集中式靠拢,“一行两会”监管时期到来。
直到2020年,央行宣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P2P平台已全部清零。
04 牌照
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相关法规的出台,“合规”一词摆在了金融行业参与者面前。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资管新规从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细化要求,旨在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和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资管新规发布后,银保监会扎实推进理财业务整改转型,下大力气整治各类资管乱象,直击根源纠正资金脱实向虚与监管套利;组合出拳严惩违规,强化理财业务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发挥监管威慑作用;多措并举指导银行严格制定落实存量业务整改计划,稳妥有序加快个案处置。
金融领域要严格持牌经营,理财端收到约束后,贷款端开始狂飙。
第一步便是谋求牌照。
蚂蚁金服(现蚂蚁集团)拥有银行、支付、基金、保险、证券等牌照;腾讯虽然没有独立的金融集团,但也囊括了支付、保险、证券、银行、基金、征信、小贷等牌照;京东也布局了支付、小贷、基金、保险牌照。
一些起步较晚的互联网公司失去了支付牌照的申请时机,只能重金收购存量牌照。2012年,京东斥资上亿元全资收购网银在线;2016年,美团以13.5亿元的价格收购钱袋宝,同年小米收购捷付睿通65%股权;2017年,滴滴收购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支付牌照,2020年字节跳动收购(通过创始人张一鸣实际控制)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支付牌照。此外,还有平安、海尔、万达、滴滴、拼多多、华为等产业巨头和互联网新秀,目前只剩下360等还未获得支付牌照。
老牌互联网企业通过获取支付牌照进军金融领域,新兴互联网企业曲线获取支付牌照补票。支付牌照成为了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门票,网络小贷、消费金融、民营银行也成为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标配”。
而支付牌照,很多传统金融机构都没有。
支付牌照也只是起点,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行业竞争的加剧,征信牌照与相对而言最难获得的金控牌照成为从业公司追逐的目标。
互联网公司对牌照的需求,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趋势相同。持牌经营的要求是对过往不规范经营和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肃清,牌照代表着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
05 放贷
对互联网公司尤其是平台型互联网公司来讲,放贷不是新鲜事。只是理财之路被堵以后,放贷才显得火热。
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火热的时候,不是所有互联网平台都有本钱做理财,但是它们可以和或正经或不正经的放贷机构合作,用自己的流量为后者导流。
这为一些坐拥流量的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变现思路。导航网站、游戏平台、资讯门户、各类流量APP都挂上了贷款广告。在一些网页游戏中,充值按钮旁通常配备着贷款广告,甚至连输入法里都有贷款广告。
例如2014年8月,导航网站二三四五首次试水金融业务,与中银消费金融推出了互联网贷款产品“随心贷”,面向个人用户提供额度在1000-5000元的小额贷款。
PC时代的导航网站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日渐没落,但二三四五在导流贷款的加持下反而成了新金融概念股的当红炸子鸡,市值一度达到约600亿元。
原有放贷模式中,主要针对申请人发放消费类贷款业务,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这种放贷类型被成为“现金贷”。这种野蛮放贷的方式引发了监管警惕,并快速对相关渠道进行封堵。
现金贷遭到整治后,淘汰掉了一批实力欠缺的互联网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则继续向前。
马云在2016年阿里巴巴投资者日大会上说,“GMV从来不是我们的核心指标,如果你需要一个健康的商业基础设施,电商、物流、金融、大数据和云计算、跨境五大元素不可或缺。”
2018年之后,蚂蚁金服已经成长为了一家全牌照金控集团,手握银行、支付、基金、保险、证券牌照,通过支付宝超级APP让用户获得国内最齐全的金融服务。余额宝、花呗、借呗三款产品都是同类产品中规模最大的,这给蚂蚁金服提供上百亿利润。
后续整改过程中蚂蚁集团又追加了网络小贷、消金牌照,征信牌照的申请也在受理中。
06 转型
很快,贷款业务也步了理财业务的后尘。
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对互联网贷款原则、营销行为、资金管控、信息采集与使用、全流程风险管理、联合贷款、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的政策约定,厘清了互联网贷款的边界与原则。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当前仍在从事相关业务的,主要集中在平台型金融公司,无相关资质的,只能面临着转型。
转型的表象体现,便是更名。
最早,互联网公司金融业务的命名方式简单粗暴,直接是“平台名+金融”,比如百度金融、京东金融、小米金融等,伴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的穿透式监管方法为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划定了红线,相关公司纷纷开启了以“金服/数科”为主的第一次大规模更名潮,比如京东金融改名为京东数科,新浪金融改名为新浪数科。
更名为表,业务重心转移为里。更名之后,相关公司在实际展业中更加强调自身在互联网领域所积累的技术经验,为金融机构提供流量、数据、技术上的输出与辅助,以此降低自身业务风险。对此,业内有一个常用的表述:技术赋能。
07 整改
2020年,蚂蚁集团筹备上市。
在“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IPO”的聚光灯下,2020年10月末,马云自称“金融的非官方非专业人士”,在外滩金融峰会发表了一番慷慨陈词的演讲。该演讲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了一系列行业惊雷的导火索。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意味着网络小贷机构的杠杆受到了限制,同时,纯导流的合作模式也被遏止。
同日,一篇题为《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的文章表示,如果某一种科技创新在运用过程中能够提高效率或者节约成本来帮助改进现有金融体系,那么这一科技创新就会融入现有体系。因此,迄今为止,科技创新不是颠覆了金融体系,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后逐步融入了金融体系。金融业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业。
1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同日,蚂蚁集团于港交所公告称,暂缓H股上市,公司将尽快公布有关蚂蚁集团暂缓H股上市及退回申请股款的进一步详情。
根据上交所公告,蚂蚁集团暂缓IPO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二是公司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12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进行了约谈,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此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随后,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撰文表示,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郭武平强调,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
蚂蚁集团之后,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科技、携程金融等13家平台金融企业。
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主要聚焦在金融持牌经营、支付回归本源、打破信息垄断、强化风险隔离、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及上市行为、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七个方面。
08 数据治理
数据是整治互联网金融,尤其是平台金融的重要一环。
同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平台金融最大的优势便是海量的用户数据,通过用户画像与精准建模等金融业务流程,可将个人行为数据进一步提取为金融数据。
可以说,相当长的时间内,数据是平台金融在行业竞争中最大的护城河。有数据支撑,一是可以研发与测试各项科技能力,二是金融业务得以快速推进,数据量越大,辅助决策相对越精准,更有利于市场判断。
但从另一面来讲,海量数据也构成了垄断的先决条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故而整改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便是数据治理。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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