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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无货源模式海外单教程》,详细实操指南教你如何日出百单
近年来,淘宝平台上无货源模式越来越受到卖家们的追捧,这种模式可以让卖家轻松获得高利润。但是,对于初学者来说,如何做好无货源模式海外单操作,以及如何做到日出百单是他们所关注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为您推荐一份详细实操指南,来帮助您更好地掌握无货源模式海外单的技巧和方法,实现日出百单的目标。
第一步:选择热门商品
选择热门商品可以让您在竞争中更占优势。在淘宝平台上,通过查找热销商品、浏览评论等方式来选择合适的商品,可以更容易地吸引买家的关注。
第二步:价格定位
无货源模式的一个优点是你可以自行设定价格,卖家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价格来制定自己的价格策略,以赢得更多的买家。
第三步:产品描述与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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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件一:
2011年12月29日,李磊(乙方)与姚俊F(甲方)签订《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网络店铺转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磊向姚俊F支付了转让款,并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姚俊F获取店铺登入账号及密码,接手经营系争淘宝店铺至今。
2012年2月,姚俊F入职案外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又于2015年2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淘宝规则》载明: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48分的,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卖家为淘宝工作人员的,每次扣48分。
2014年1月10日修订版的《淘宝服务协议》载明:您的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司法裁定,并经淘宝同意,且需提供淘宝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淘宝制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2015年2月,淘宝公司根据《淘宝规则》,以姚俊F系淘宝工作人员为由,查封系争淘宝店铺账户。
案件二:
2008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薛某签订一份关于淘宝账号及店铺的转让协议。但因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原始绑定者的身份信息无特殊情形不能变更,原告在使用该淘宝账号和支付宝账号时只能延续原登记者的身份信息,但原告修改了支付宝账号的密码、账号登录邮箱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可以变更的信息,并且将账号带回户籍地金华地区使用,此后未在台州地区登录过。
因支付宝身份信息为被告薛某,所以在支付宝内的存款在提现时相对应的银行账号只能是薛某的银行账号。为此,2008年7月20日后原告就从未进行过支付宝存款提现,资金交易方式全部为通过支付宝转账提款。之后原告将淘宝业务交给其弟负责,目前支付宝邮箱登录账号和绑定的手机号码都进行了变更,该邮箱及手机号码使用者均为陈某弟弟。庭审中查明,该淘宝店铺由陈某及其弟弟等共计4人共同合伙经营。
2015年11月5日,林某起诉薛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2月26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4508号判决,判决薛某、王某偿还林某借款623334元。因薛某、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冻结了登记在薛某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
原告发现存款被冻结后,遂提起执行异议。2016年8月16日,温岭法院作出(2016)浙1081执异39号执行裁定,驳回原告异议。
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支付宝账号的强制执行,解除对该支付宝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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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网络店铺转让行为的定性。
2. 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3. 网络平台经营可否限制店铺转让。
4. 店铺转让后金钱收益归谁所有。
本案的四个争议,我们可以一块看。网络店铺转让行为是什么行为?首先要看网络店铺是什么性质?网络店铺属于网络财产,但网络店铺是店铺的所有人跟网络平台之间的一个合同关系,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它是一个店铺,店铺跟平台是合同关系。所以网络店铺的转让性质,我想可以比喻一下,它跟实体店转让的性质是类似的。实体店是租的别人的房子开的实体店,现在把店铺转让出去了。这个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经营店铺者跟出租人之间是合同关系,现在把这个关系转让了,就是把租赁合同转让了。因为淘宝店铺经过淘宝平台备案,所以网络店铺转让要经过平台的同意,这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一个条件是什么?就是要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我们知道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地位的转让,跟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有所不同的。如果单纯是合同债权转让,那当然不需要经对方同意,只要是通知对方就可以了,就可以发生效力了。只要债务人知道了债权已经转让了,债务人就不能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必须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债务转让,是必须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因为债务由谁来履行是不一样的。债权转让,谁受偿都无所谓;债务转让则不同,债务转让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这个转让不能发生效力。所谓不能发生效力,是指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履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呢?因为不仅转让的是权利还有义务,因此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另外,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转移,因为单纯的债权债务转让,受让人只是债权人债务,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当事人能够享受权利他不会享受。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当事人地位的变更,也就是说受让权利义务的一方就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样他全部承受,例如他可以享有撤销权,因为他是当事人。这是就性质上来讲的,店铺转让是一个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这要分两个方面来讨论。一方面是当事人之间的转让是否经过了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网络店铺的转让是不是经过了平台的同意,经过了平台的同意,平台把实名认证更改了当然就发生效力了,以后就是平台跟受让方之间的关系了。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呢?效力是怎么样呢?如果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平台同意,对平台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就是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转让合同是不是有效,决定合同是否符合有效条件,如果有无效的情况当然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如果不具有无效的情况,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是发生效力的。
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那就回到第四个问题,店铺转让以后金钱收益归谁呢?回答是归受让人。因为战让合同在他们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果是经过平台同意了,肯定是归受让人,没有经过平台同意在当事人之间也是有效的,那也应该是归受让人。但是这个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第三人来讲不发生效力,谁的名字的账户就是谁的,这大概就回到了执行的案子,执行的案子一看原淘宝店主的账户名称就应执行,所以最后原淘宝店主与现淘宝店主以及第三人就达成调解协议。
网络平台经营可否限制店铺的转让?平台能不能限制店铺转让,我认为也应该看网络平台经营和店铺之间的协议,当然禁止转让就会发生不可能转让成功的原因,除非禁止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协议可有效。这里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刚才我们讲的都是协议,这里面有一个法定的权利义务转让问题,比如说继承,店主死亡了,网络店铺也是有遗产继承的,不能说禁止继承,那恐怕不行;再一个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也会发生财产分割问题,那时候夫妻双方应该是竞价,谁出价高谁保留。所以限制转让是约定转让的限制,这个约定如果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该是可以的,当然如果平台不同意这个转让对平台来讲就是无效的,因为平台对网络店铺有监督的义务和责任,比如这个店铺如果卖假货,平台是有责任的。
第一个案子李磊要求变更,最后驳回请求,因为不同意你转让你变更不了。我们说转让无效,是指对平台无效,对网络平台不发生效力,合同本身里是有有效力的,当事人之间是不是有效的是另外一回事。实体店如果是你自己的房屋那当然没有问题,如果你是租的别人的房子你现在全部转让出去了那行吗?当然不行。对出租人来讲仍然要找承租人,所以网络店铺的转让也是如此,你只要把握一条,这是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即可,你把握这个关键点那其他的问题都解决了。淘宝店铺转让的理论基础就是店铺的店主和平台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呢?租赁合同还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我也不清楚,但是一般来讲相当于租赁合同,等于在淘宝网租了一个虚拟空间,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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