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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动态大全:没有消怎么投诉卖家「29日已更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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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者怎样投诉商家?怎样投诉商家欺骗消者,消者如何投诉最有效消者投诉最有效方法收藏必看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1 点击输入号码在手机拨号界面点击输入淘宝官方投诉电话。2 点击拨号键输入完号码后点击拨号键拨打该号码。3 投诉商家最后根据电话客服提示内容进行投诉即可。

很多人在网购时遇到不愉快,么在没有交易的情下如何来投诉卖家呢?小编以淘宝购物为例,给大家演示下。如果消者碰到了还没有下单客服的态度就非常恶劣的情,消者可以直接向电商平台的官方客服投诉。如果投诉之后商家出现了恶意骚扰行为,消者可以选择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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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商家不退款可以直接寻找平台的官方客服进行投诉,或者致电平台的官方客服热线进行反馈。若商家仍不退款。消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权收到侵害,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向消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投诉,向消者协会投诉无疑是一种是效果好、成本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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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村乡门户

长三角一体化案例 长三角四地法院签署一体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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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虽不语,却使正义从不缺席

目 ?录

  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4.7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直接负责人,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该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及分管负责人员、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典型意义】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也是长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潜在污染者,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同时,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确认排污企业依法赔偿,由其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增强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担负起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有力保护,是人民法院为长三角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

  二、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协养殖公司)系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经办的民营企业,已依法办理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后因该公司养殖地被划定为当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该区域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务。2018年12月3日,五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河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对张家沟沿岸迎水面多家畜禽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的通知》,通知载明: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河县政府)统一部署,经五河县农委、头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排查,要求五河供电公司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处理。2019年1月16日,五河供电公司停止向和协养殖公司供电。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五河县政府安排五河供电公司对其实施强行彻底断电关停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和协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和协养殖公司的核心诉求着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企业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问题进行协调。最终,五河县政府协助和协养殖公司另外找到合适的养殖地点,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为和协养殖公司办理继续从事家禽养殖业务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于和协养殖公司因搬迁造成的损失,五河县政府亦承诺将依法予以补偿。和协养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凸显,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往往会给政府依法行政带来极大挑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可以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的结合。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不断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协作联动,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等工作,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通过府院联动,协调解决和协养殖公司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根本问题,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2.8亿元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曼认购。其后,华澳信托公司与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曼的投资款100万元)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吴曼未收到投资款本金。经查,吴曼的投资款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联众公司系由陈某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而后将募集资金打款至华澳信托公司,华澳信托公司再贷款给联众公司,联众公司收到后用以归还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等基本事实。吴曼起诉称华澳信托公司未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吴曼应根据前述生效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向犯罪分子追索其全部损失,但对其损失中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在吴曼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应由华澳信托公司向吴曼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吴曼系上海寅浔所设项目的投资人,与华澳信托公司之间并无投资、信托等直接合同关系,吴曼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华澳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据此认定华澳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吴曼等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管理案涉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吴曼案涉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因果关系,而吴曼同时系相关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其损失可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得以保障,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构建良好金融生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整体稳定是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离不开司法的助力。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本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本案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裁判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参考。

  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

  天津华亿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凡公司)因与南京苏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返还其货款2060万元。诉讼中,华亿凡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该院裁定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苏宁易购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该院裁定变更冻结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申请法院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自愿为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解除保全申请致使华亿凡公司遭受损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向华亿凡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华亿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华亿凡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的资金流动性,故对苏宁公司、苏宁易购集团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2020年11月5日,该院裁定解除对苏宁易购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长三角地区企业面临诸多困难,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企业纠纷案件,保障经济平稳发展,是服务“六稳”“六保”,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使命任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自觉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秉持依法文明审判理念,深度分析个案情况,通过将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手段,灵活变更保全方案。此举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有效的帮助民营企业摆脱困局,获得生存时间和发展空间,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了长三角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了民生与就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软件就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录智联招聘手机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法务专员”岗位被查看后,均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佳琳认为,喜来登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是对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即人格尊严的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佳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过错。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令喜来登公司向闫佳琳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公证费1000元,由喜来登公司对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法治日报》登报道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就业公平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通过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规制,对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给予旗帜鲜明的否定,并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司法规范用人制度,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助力形成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体系,努力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保护期内,瓦莱奥公司发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一审审理期间,瓦莱奥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量,尚未审结的诉讼影响了其市场业务,遂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进一步审理认定本案大量的赔偿证据,节约司法资源,应予以支持,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该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先行判决,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后,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加强科技成果的司法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立足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由于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花费较多时间,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影响权利主张。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对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问题作出先行判决,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体现了“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加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进行的审判体制创新,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降低维权成本、支持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创新策源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 2019 年9月16日,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宁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运用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网址】】网站,查看“淘客东方红”账号下已购买的订单页面,查看订单号为【【QQ微信】】【【QQ微信】】订单的详情、货品快照、货品最新销售详情。货品快照的标题为“125g新款小清新茶叶罐西湖龙井马口铁罐包装盒厂家直销支持定制”,颜色为绿色西湖龙井,左侧照片正中有一款标有“西湖龙井”文字标识的包装盒,右侧显示“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联系人:强燕;经营模式:生产加工”。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麒麟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包装盒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店铺页面上多处使用带有“西湖龙井”“西湖龙井”“XIHULONGJING”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龙虽系龙的繁体字,但两者含义与读音相同,故麒麟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麒麟公司在2015年曾侵犯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再次侵犯同处于茶叶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西湖龙井”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该院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麒麟公司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43000元;驳回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位于江海交汇之地的长三角区域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从区域性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是长三角地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麒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