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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现在几代了 国产chatgpt开始商业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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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沙拉酱

编辑 | 麻吉

2023年开年,ChatGPT属实火了,大厂们也没闲着,纷纷开始了第一波火速布局。

从微软、谷歌,到百度、京东、科大讯飞、腾讯等,都先后宣布与ChatGPT结合上线的业务线。其中,百度更是在刚刚结束的2022年第四季度财报会议上,对其“中国版”ChatGPT业务――文心一言寄予厚望。

然而,大厂想要成就“中国版”ChatGPT,还需要面临人员储备、现金储备、ChatGPT项目商业化规划等多个方面的挑战。

霞光社从脉脉相关人员处了解到,从2月份开始,已经有各个大厂开始在脉脉上“抢夺”ChatGPT相关岗位人才。当大厂主要业务几乎都面临增长天花板时,ChatGPT的故事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元宇宙”式泡沫?大厂对ChatGPT的布局能带来潜在的增收吗?

01

大厂们,上车!

三年沉寂后,ChatGPT正为大厂们带来一场“久旱逢甘霖”式的机遇,科技互联网头部企业纷纷以惊人的速度宣布“上车”。

以搜索引擎为主业的百度,依赖其天然属性优势抢占了中国ChatGPT的“第一候选人”位置。早在2 月 7日,百度就正式官宣,打造与ChatGPT 类似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服务,将项目命名为“文心一言”,计划于3月完成内测,并面向公众开放。

随后2月22日的百度第四季度财报会议上,百度更是表示要将文心一言结合到所有运营产品和面向客户的产品中。比如,将文心一言嵌入搜索引擎,重塑信息搜索、生成和呈现;以及融入小度和汽车解决方案中,增强用户体验。

腾讯紧接其后。2月27日,有媒体消息称,腾讯针对对话式人工智能产品,已成立“混元助手(HunyuanAide)”项目组。该项目组将联合腾讯内部多方团队构建大参数语言模型,目标是“通过性能稳定的强化学习算法训练,完善腾讯智能助手工具,打造腾讯智能大助手。”

对此,腾讯曾向媒体表示:“目前,腾讯在相关方向上已有布局,专项研究也在有序推进。”

大厂的同步“抢人”行动也陆续展开――

一位脉脉平台的工作人员对霞光社表示,2月开始,百度、阿里巴巴、京东、快手等大厂都在脉脉上发布了ChatGPT、AIGC相关的岗位需求,月薪可高达十万元。

BOSS直聘上,也开始出现百度高薪聘请“文心一言”项目的相关职位。比如,45K-75K*16薪的语音产品经理,其工作内容包含文心一言车载版能力建设;26K-50K*16薪的iOS开发工程师,其工作内容包括文心产品线AIGC应用落地... ...

BOSS直聘百度文心系相关岗位招聘 图源:BOSS直聘 霞光社截图

事实上,在BOSS直聘、脉脉、猎聘几个平台有关ChatGPT职位的搜索中,硕博学历职位的月薪基本都高于3万元,最高可达9万元。虎嗅也曾统计过,与ChatGPT相关的岗位工资均超过平均水平,其中,AIGC为39.08万,对话机器人为34.89万,预训练模型为33.93万。

而从脉脉发布的2022年人工智能顶尖人才报告中,清华大学的大数据工程、浙江大学的软件学院,以及北京大学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为人工智能领域最为抢手的三个高校与专业。

图源:脉脉报告 霞光社截图

不过,即使在高薪的“诱惑”下,国内AI顶尖人才仍是“稀缺资源”。

我们可以对比ChatGPT团队学术背景和国内相关岗位的学历要求――由科技情报分析机构AMiner和智谱研究发布的《ChatGPT团队背景研究报告》显示,ChatGPT研发团队中,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占比分别为33%、30%、37%。

而另一份来自猎聘大数据的国内AI人才市场调查则显示:近一年,预训练模型、对话机器人和AIGC三个ChatGPT相关领域中,国内企业明确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的职位分别占71.33%、82.30%、92.53%;要求硕、博士学历的占比则仅为16.49%、9.86%、18.22%。

相比之下可以感知,国内AI行业对学术的要求相较于ChatGPT团队仍有差距。

02

“救命稻草”ChatGPT

大厂们为何迅速“卷”起ChatGPT?答案从他们近期的财务数据中可以窥见一斑。

当核心业务增长乏力,“从‘高速度’转向‘高质量’增长”,基本已成为2022年以来各个互联网大厂心照不宣的共识。

以百度为例,百度单季度营业收入增速已经从2021年初的24%,降低至2022年末的-0.03%。其中,作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广告营销在2022年同比下降6%,而以AI驱动的相关业务营收则同比上升22%。

而向来以游戏为大本营的腾讯,在版号限制以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政策下,游戏市场也陷入了负增长。2022年第三季度,腾讯本土市场游戏收入下降7%,国际游戏市场的增速也放缓至3%。

所以,“第二增长曲线”就成为各个大厂积极探索的领域。比如,腾讯就宣布回归科技本质,并在云业务上发力;百度布局子公司集度参与到新能源车领域;而蚂蚁则以支付宝为延伸,布局数字货币。

只是回顾过去,很多大厂的“第二增长曲线”故事都没有讲通。

大厂云的商业化“道阻且长”,面对运营商云、华为云等对手,大厂云基本只能“圈地自萌”,以自己原本的业务为生态圈,服务生态圈内的客户,比如阿里云之于零售,或者腾讯云之于游戏。

另一方面,云业务的盈利始终是个难题。具有先发优势的阿里云只是勉强实现过单季度盈利,而发力较晚的腾讯云在去年还仍在强调减少以低价换取客户的行为,追求“高质量”云增长。

与大厂云相比,Web3.0概念下衍生的元宇宙、数字货币等业务的变现更是十分艰难。

首先,是使用场景的模糊。

元宇宙的概念十分抽象难懂,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顶多在XR层面,即使大厂能以《头号玩家》《贝克街的亡灵》等影视作品讲出动人的故事,但消费者并不能仅靠这些概念来期待创新产品,或是体验上的升级。久而久之,这些故事也会变得索然无味。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模糊。

数字货币交易一直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不健全的规则让这项业务成为了“小众投资”,大厂们不会大肆宣扬,而只能“悄悄上线”,似乎只有“圈内人”才会上线交易。而什么样的数字货币更有收藏价值,背后的学习成本也较高,注定使其无法成为大众消费者能接受的业务。

无法场景化、规模化、商业化,都成为“第二增长曲线”的掣肘。相较之下,ChatGPT就略胜一筹。

至少,ChatGPT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从大场景的搜索引擎,到小场景的车载智能语音等,都可以搭载和进一步挖掘。其次,ChatGPT的用户感受提升非常直观。以往的搜索引擎,要靠用户输入非常精准的搜索才能得到准确的回答,且用户没有办法进行二次、三次的持续性对话,只能不断修正搜索内容。ChatGPT则实现了自然语言的多次对话,让使用体验更直观地得到改善。

03

ChatGPT会是一场“烟花”吗?

ChatGPT会不会重复“元宇宙”的命运?这是很多人在ChatGPT概念大火后的顾虑。大厂们加码布局,换来的会不会是无疾而终?

客观来说,ChatGPT想要全方位的商业化,尚存在问题。

首先,是其资料的准确性和数据的及时性。财经编辑小丽曾测试过ChatGPT,她对霞光社抱怨道:“我之前让ChatGPT帮我分析苹果公司的财务情况,结果给我提供的参考数据都是2021年度的。”这并不是个例,此前霞光社在使用ChatGPT时,也经常发现其提供的参考资料出现事实性错误。

一名资深行业专家也向霞光社表示,这种错误有其不可避免性。(具体可参考霞光社文章《全民“调戏”ChatGPT》)

此外,商业化时间长,就意味着“烧钱”,这对现在的大厂来说,或许也是个挑战。

以百度为例,由于增收吃力本就在降本增效,随之减少的也有其研发费用。2022年第一季度到第四季度,百度研发费用从同比增长10%,到单季度同比下降23%,而研发费用在总营收中的占比也从20%下降至17%。

数据来源:百度财报

另一边,2019年至2021年,百度的经营性现金流分别为284.6亿元、242亿元和201.2亿元人民币,同比跌幅分别为21%、15%和17%。一边是为了保持盈利能力不断控制的研发投入,一边是同比下降的现金流,百度还有没有耐心去“烧”出第一个“中国ChatGPT”,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烧”不“烧”得起是个问题,等不等得起也是个问题。

就拿腾讯来说,截止到2022年第三季度期末总现金为3000多亿元,但是腾讯的季度营收已经开始出现负增长,此前腾讯也已经宣布解散XR部门,能够侧面说明腾讯对这种“烧钱”时间长、商业化见效慢的业务并没有很多耐心。

“烧钱”外,ChatGPT是否能够带来增收也是一个未知数。

以文心一言为例,百度目前表示,ChatGPT结合搜索可以改善用户体验,从而增加搜索用户的市场份额,当用户停留时间长、质量提高之后,也许会促进线上广告业务的增长。换言之,ChatGPT直接收费也许还远,但是靠这一概念先引流,再导流到老本行,则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实现。

然而,这一逻辑是否合理仍值得商榷。搜索用户的增长天花板似乎已经显现,而ChatGPT真的能够创造出全新的需求并且满足这个需求吗?换言之,ChatGPT也许能锦上添花,但真的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功能的颠覆吗?如果不能,而ChatGPT项目又无法单独收费,那么ChatGPT或许会变成下一个“元宇宙”――经历开始的高调和收尾的潦草,只剩下最终的遗憾。


为什么说ChatGPT生成物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什么说床头不能放卫生纸,为什么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为什么说创造型的想象作文是低年级的最佳作文训练形式,为什么说陈楚生是227亿的嗓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 (ID:tansuoyuzhengming),作者:王迁,原文标题:《王迁:ChatGPT生成物与“猕猴自拍”无异,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机”智过人?――ChatGPT与社会发展新变 圆桌会议②》,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段时间,ChatGPT引起业界的热议,ChatGPT针对输入的问题所做出的回答,无论是在文字组合、遣词造句还是在内容方面都可圈可点。笔者曾经以两个高度专业的著作权法问题进行测试,第一个问题已有学者进行过研究,互联网上能够搜索到相关的学术观点,第二个问题鲜有学者讨论,为数极少的论文也未引起关注,只能在专业数据库中找到。

对于第一个问题,ChatGPT总结出了学者们观点的共性,并以自己的语言进行了表述,虽然还附加了一些并不直接相关的内容,但基本做出了正确的回答。对于第二个问题。ChatGPT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因为它不可能提出有任何创造性的新观点。然而ChatGPT“振振有词”地绕着问题讲了许多,虽然以学术标准评判,没有一句是正确的,但都与该问题有点沾边。

根据测试的结果,笔者将ChatGPT定位为“智能搜索引擎+智能文本分析器+智能洗稿器”。之所以称为“智能搜索引擎”,是因为如果该问题在互联网中存在直接相关的信息,则ChatGPT会找到这些信息,而且很可能在算法中包含对权重的衡量,即如果搜索到的信息很多,ChatGPT会根据一些指标(如作者的职称或所在机构的排名等)进行排序,较多地提取排序在前的信息。

如果无法搜索到直接相关的信息。ChatGPT就会退而求其次,搜索与之有一定关联性的信息,而不是直接放弃。说它是“智能文本分析器”,是因为ChatGPT会对搜索出的海量信息进行梳理总结,提取公因数,将相同观点和不同观点归纳出来。比如其搜索到的文章虽然有100篇之多,但针对提问一共就提出了三种观点,ChatGPT就能够将这三种观点提炼出来。

与此同时,ChatGPT还是“智能洗稿器”。通过测试发现,ChatGPT即使搜索出了与问题直接相关的信息,也不会直接将文字内容粘贴过来,而是会进行同义词替换,也就是以不同的文字组合、遣词造句表达相同的观点。

有关ChatGPT对文学、教育、伦理和哲学等领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讨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是,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所以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智能搜索”“智能文本分析”和“智能洗稿”这三种功能在ChatGPT中的有机结合,在过程和结果上都已经高度近似人类对文字的撰写。

当一位法学本科生被要求对问题作出专业回答时,也需要先查阅相关文献,对文本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在不能提出新观点的情况下,也会用自己的语言重述其总结出的观点。

可能有观点认为,ChatGPT生成内容的过程,只是查找已有观点,在进行提炼之后转换表达方式,并不属于真正的创作,因为ChatGPT并没有提出不同于已有观点的新观点。然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并不局限于提出了新观点的文字内容,而是只关注其文字组合、遣词造句是否为独创。换言之,只要这些文字源于本人,且能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和传递较为完整的信息,无论质量如何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正是由于ChatGPT不会抄袭他人已有的文字,其生成的内容在文字组合、谴词造句上体现了由算法支撑的程序进行的“选择”和“判断”,在形式上与一名不会提出新观点的学生所作出的回答高度接近,因此产生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疑问。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为人类的创作成果

对此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包括ChatGPT产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形式上的“独创”,并不是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对此可以列举“猕猴自拍照案”予以说明。

一位英国摄影师在印尼拍猕猴的时候,一只猕猴抢过照相机,模仿摄影师的动作按快门,机缘巧合拍出了一张自拍照。摄影师抢回相机之后将自拍照传给朋友看,该朋友又将照片上传到网上,轰动一时。

由此导致了一场诉讼,一家动物福利机构向美国法院起诉,称作为拍摄者的猕猴应享有自拍照的版权,未经许可展示和出版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应当将侵权所得利润返还给那只猕猴,并禁止他人今后再实施类似侵权行为。

既然猕猴自拍照中的主角能成为“网红”,说明这张照片拍的不错,在形式上甚至与摄影师所拍照片难以区分,那猕猴自拍照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对此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以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例,《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2款至第3款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猕猴当然也是有智力的,否则也不会模仿摄影师的动作按照相机的快门。

然而猕猴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吗?当然不是。因此其“聪明才智”的成果不可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更为重要的是,保护此类成果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符。《著作权法》第1条清楚地阐释了立法目的――“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法如何实现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其方式就是为作者设定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些专有权利就像栅栏,为作者的作品围起了一片专属领地,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或交互式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作品就像擅闯他人领地,原则上构成侵权。

因此他人如需以上述方式利用作品,原则上就要经过作者的许可并向其付费,由此使作者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作品的质量越高、越受关注,他人利用作品的需求越大,作者从中获得的收益就越多,其声誉也会日渐增长。

如此一来,作者有了继续创作的动力,同时也对他人,特别是青少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作用之下,就会有更多的人愿意投身创作活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显然,动物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激励,只有人才能理解著作权法并受到激励,因此只有人的创作成果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第2条所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当然是指人的智力成果。美国“猕猴自拍照案”的诉讼也当然是以原告败诉告终,美国两级法院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人”的创作成果。

包括ChatGPT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当然也是如此,因为该内容也并非人的创作成果,人工智能也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激励,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可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美国发生的“《通向天堂之近路》绘画登记案”中,一位叫泰勒的美国人要求美国版权局对一幅名为《通向天堂之近路》的绘画进行作品登记。泰勒声称这幅画是其研发的人工智能在完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

美国版权局版权复审委员指出:“版权法只保护基于人类心智的创作能力而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美国版权局将不会登记在缺乏人类作者创造性投入的情况下,由机器或者纯粹机械过程而生成的内容”,因此最终拒绝对此绘画予以登记。

在被称为“中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中,上述观点也得到了体现。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生成的分析报告侵害其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法人作品”

对于上述结论,有一种观点认为:“作者”不一定是自然人,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被拟制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要在形式上是“独创”的,完全可以视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为“作者”,将相关内容作为“法人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

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上述《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与对作品的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只有先根据《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认定一种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可能适用第11条第3款,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由其享有著作权。这其中的逻辑不能颠倒。

仍以“猕猴自拍照案”为例,试问可否比照适用“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视那名照相机被抢走的摄影师为自拍照的作者,使其享有著作权呢?回答是否定的。同样道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由人创作,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时当然也无所谓认定谁是作者,谁享有著作权。

此外,在前文提及的“《通向天堂之近路》绘画登记案”中,作品登记申请人泰勒主张,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根据美国《版权法》对雇佣作品的规定获得保护。这是因为美国《版权法》规定,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为完成雇主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即雇佣作品,类似于我国的职务作品),视雇主为作者,由雇主享有版权。

美国版权局版权复审委员会指出,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为“雇佣作品以合同关系为前提,而人工智能不可能与人签订合同;同时《版权法》中雇佣作品条款关注的是版权归属而不是相关的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人创作的。” 这也印证了有关拟制作者和权利归属的规定,与作品的认定无关。

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是该内容实际上是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以人工智能为辅助工具创作的作品。由于研发者或使用者是人,认定他们是创作者,就不会出现著作权法不保护非人类创作成果的法律障碍。

在我国发生的第二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腾讯公司认为他人擅自传播其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新闻报道,侵犯其著作权。在该案中,法院认可“创作工具说”并认为:

“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笔者认为:审理该案的法院混淆了两个问题,一是谁研发了人工智能的算法、规则和模板?二是谁生成了构成涉案新闻报道的文字组合、遣词造句?显然,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腾讯公司的主创团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第二个问题也应当做出相同的回答。

例如,人工智能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是从人工智能围棋程序(AplfaGo)战胜世界冠军李世石开始的。然而该围棋程序的主要设计者只是围棋业余一段。计算机专家也指出,设计者们只需要懂得围棋的基本规则即可,并不需要具备很高的围棋水平。

李世石当然会承认自己在与人工智能程序的对决中,面对该程序精妙的算法和超强的算力败下阵来,但他恐怕不会接受自己的围棋水平不如主创团队,因此自己被主创团队打败的说法。因此只能说主创团队设计了人工智能围棋程序,但不能认为这盘棋是主创团队们下的,并认定他们战胜了李世石。

对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经修订的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人工智能问题的议题文件》明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与‘人工智能自主创造的’是可以互替使用的术语,系指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生成产出。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可以在运行期间改变其行为,以应对意料之外的信息或事件。要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产出加以区分,后者需要大量人类干预和/或引导”。

既然腾讯公司将上述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新闻稿称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当然属于在完全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由该软件自动生产的。

四、结语:区分应然与实然

前文得出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结论,是法律上的“应然状态”。然而这一前提是我们知道相关内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在现实中,如果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并未披露相关内容是人工智能生成的,而是谎称该内容由自己创作并以作者身份署名。

该内容只要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署名为基础的三项推定,即在相关成果形式上属于作品时,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署名推定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作者、该作品之上存在著作权,以及该著作权归属于该作者。

由此就出现了与法律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区分,实践中“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的区分并不是法律的缺陷,更不能以需要保持两种状态的一致性为理由,而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

首先,两种状态的区分是正常现象且具有合理性。假设张三向好友李四借入1000元现金,未打借条。由于张三迟迟不还钱,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三立刻还钱。试问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理论探讨当然可以采用“上帝视角”,假设一切事实都清清楚楚,但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判决李四败诉。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也是指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换言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也会不一致。

其次,为了“定分止争”,维持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并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解决纠纷,法律往往需要进行推定,如上文提及的三个署名推定。然而推定可以被更强的相反证据所推翻。在“《通向天堂之近路》绘画登记案”中,假如泰勒在人工智能生成的绘画上署名,称其为自己的作品并进行了作品登记。只要他人发现了这一事实(如他人用相同的人工智能程序生成了相同的绘画),该作品登记就会被撤销。

最后,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是否披露相关内容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事实,往往进行过利弊权衡。在“《通向天堂之近路》绘画登记案”中,泰勒肯定知道只要不说该幅绘画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当然就能够获得作品登记,也能享受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利益,比如通过许可他人利用此绘画而获得许可费。

那么泰勒为什么刻意选择声称相关内容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呢?显然,泰勒希望借助申请作品登记(且知道该申请肯定会被拒绝)进行宣传,即其研发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生成高质量的绘画。然而此时名利不可兼得。泰勒借此获得了高度关注,但他必须接受相关成果不能作为作品登记,自己也无法获得版权利益的现实,这对他而言并非不公平的结果。

综上所述,以鼓励作品的创作为已任的著作权法,不会将包括ChatGPT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视为作品并提供保护,因为人工智能与猕猴一样,不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激励。此类内容也不能被解释为“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或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的作品。

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或设计者谎称为自己创作的作品而受到保护的现实,也不能用于反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不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作品保护,就会挫伤投资研发人工智能热情的说法,更是缺乏依据,因为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往往会通过其他市场方式实现。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 (ID:tansuoyuzhengming),作者:王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