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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信依托考昔片治痛风的效果 安康信依托考昔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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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徐医生回答

依托考昔片是一种非甾体类止痛药。依托考昔片主要用于治疗治疗骨关节炎的急性期、慢性期引起的疼痛和其他症状,也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病、慢性腰痛和原发性痛经。依托考昔的止痛效果一般是在口服后24分钟内开始起效,服药一小时达到血药浓度高峰,服药4小时后即可以收到明显的止痛效果,其止痛效果可以持续长达24小时。依托考昔是目前比较好的一种抗炎镇痛药物,如果长期使用依托考昔片可能会掩盖一些鼻炎、鼻窦炎等感染的情况。不管是依托考昔还是其他的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对人体都有一定副作用,所以患者如果关节疼痛消失以后,可以尽量减少药物使用剂量或者停用。在用药期间,也可能会出现关节炎、焦虑紧张、睡眠不好、过敏性疾病、心律失常等。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一定要及时就医在医生指导下,可以先考虑停用药物,然后再对症治疗。[详情]



688368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 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688468发行价,688536发行价,首次公开发行a股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10:41:01 中财网
原标题:信安世纪: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3-007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毛捍东、缪嘉嘉、北京普世纵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普世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普世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普世科技”)8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的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2]15号受理通知。 公司根据全面注册制新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及 2022年 1-10月《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100Z0041号)、北京普世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 1-10月《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100Z0046号),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章节与前次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差异情况说明
交易各方声明更新了公司及相关主体声明
释义增加了福群新科工商注销时间信息;更新了部分全面注册制新规名 称,删除了失效文件名称;更新了报告期时间及审计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信息
重大事项提示在“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按照新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格式要求进行了列示;
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章节与前次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差异情况说明
 在“三、(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补充了上市 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 在“三、(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更新了 财务数据; 更新了“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更新了“七、(七)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 安排”更新了财务数据
重大风险提示在“一、(二)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三、(三)商 誉减值的风险”补充了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中商誉余额及占资产 总额、资产净额的比重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在“一、(三)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补 充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产生协同效应的方面,并将具体情况索引 至重大事项提示相关部分; 在“二、(四)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实质”补充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 司产生协同效应的方面; 在“三、(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了本次交易现金支付来源 及安排; 更新了“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相关内 容; 在“五、(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补充了协同 效应概况并将具体情况索引至重大事项提示相关部分; 在“五、(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更新了 财务数据; 在“六、(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补充了最新进展; 在“七、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做出的重要承诺”更新了部分承诺; 在“八、(一)2、业绩承诺符合报告期内的业务发展规律,符合 行业发展趋势”更新了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 情况在“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更新了办公地址及邮编; 在“六、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更新了最近一期相关财务指 标
第三节 交易基本情况在“一、(一)3、最近三年的职业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及4、 对外投资及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更新了毛捍东在福群新科的任职 时间; 在“一、(三)1、基本情况”更新了普世纵横的注册地址; 在“一、(三)2、(3)是否存在影响交易对方独立性的协议或其 他安排”补充了普世纵横的相关情况; 在“一、(四)1、基本情况”更新了普世人的注册地址; 在“一、(四)2、(3)是否存在影响交易对方独立性的协议或其 他安排”补充了普世人的相关情况; 在“二、(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的关联关系说明”进行了更新; 在“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增减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及资本运 作情况”补充了标的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情况; 在“五、(二)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协议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 响的主要内容”更新了表述;
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章节与前次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差异情况说明
 在“六、(一)5、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更新了南京普世最近 一期财务数据; 在“六、(二)5、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更新了长沙普世最近 一期财务数据; 在“七、(三)1、产品线情况”补充了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介绍; 在“七、(六)销售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及 前五名客户; 在“七、(七)采购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的前五名供应商; 在“七、(十一)核心技术情况”补充了核心技术来源; 在“七、(十二)报告期核心技术人员特点分析及变动情况”补充 了标的公司技术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 在“七、(十三)报告期研发投入情况”补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研 发投入情况; 在“八、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九、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十一、(三)3、(2)报告期内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十五、(二)产品资质”根据最近一期 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
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在“二、(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更新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 情况在“三、(三)3、(2)营业收入的预测”更新了截至报告期末在 手订单情况; 在“三、(三)3、(4)标的公司的在手订单情况”将相关内容索 引至相关章节; 在“五、(五)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及其对未 来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将相关内容索引至相关章节; 在“(七)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情况”更新了截 止日期表述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 规性分析在“一、(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补 充了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情况说明; 在“一、(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 在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 形”按照新规更新了表述; 在“三、(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 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更新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在“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 新规更新了表述,补充了锁定期安排相关内容; 在“七、本次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 11.2条、《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相关规定”补充了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的相关法规内容; 在“八、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的 规定”、“九、本次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新规条文表述进行了更新;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在“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新了最近
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章节与前次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差异情况说明
分析一期财务数据; 在“四、(八)5、人才优势”更新了员工及核心技术人员数量情 况; 在“五、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更新了最近一期财 务数据及分析; 补充了“六、(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商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更新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 关联交易补充了“二、(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在“二、(三)1、(8)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更新了 关联方情况; 在“二、(三)2、关联交易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情况
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在“三、(三)商誉减值的风险”补充了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中 商誉余额及占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重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 项补充了“一、报告期内,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 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三、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大量增 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更新了财务数据; 按照新规更新了“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引用法 规条款序号
第十四节 独立董事及 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更新了“二、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三、律 师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节 本次有关中 介机构情况更新了经办注册会计师人员姓名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及 备查地点更新了上市公司备查地点地址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中财网


借名买房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吗(借名买房合同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最高法一份判决书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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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实名买房的纠纷?实名购房合同能否被法院排除,最高法的一份判决书中有明确表述。

(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

裁判要旨1.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故仅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实际购买人并不能直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2.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嗣后通过消除限购政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并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在我们的法庭上。#039;在本案再审阶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徐培新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包括:一是徐培新与曾塞外是否存在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为借口购房的合同关系;二是徐培新在涉案房屋过户前能否成为房屋所有人并依据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为名购房的合同关系排除执行;第三,涉案房屋过户给徐培新& amp#039;的名字;第四,CIMC哈申公司对涉案房屋是否有受法律保护的信托利益。(2)在程序上,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上诉裁判的程序违法。

徐培新与曾塞外是否存在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为名购房的合同关系。根据与曾塞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徐培新以曾塞外的名义与兴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代其签字。后来,徐培新自己支付了250万元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于剩余大部分购房款的支付,徐培新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安凯公司将天津红孩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徐培新& amp#039;的妻子姜某某饰演徐沛欣& amp#039;s购房款交给邢台房地产公司。曾塞外也认可了控股协议及其实际付款未作出的事实。在CIMC哈申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剩余购房款实际上是徐培新支付的,符合常理。而且通过徐培新提供的物业费等相关缴费单据,可以证明徐培新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据此可以认定,徐培新为规避国家和北京市房地产限购政策,以曾塞外的名义购房,并支付了购房款。徐培新与曾塞外之间存在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合同关系。

关于徐培新能否成为房屋所有人,根据涉案房屋过户前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为名购房的合同关系排除。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是基于部分城市房价、地价上涨过快,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加大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情况。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稳定房价,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严格限制各种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通知授权& ampquot当地人和。#039;美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购买数量。& ampquot北京市人民政府。#039;美国政府提出[2011]8号文件关于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限购措施,是根据国务院上述授权做出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徐培新在当时拥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又以曾昌崴的名义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目的是规避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的不当利益。如果司法机关任由这种行为肆意蔓延,无异于纵容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的快速增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仅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司法责任不符,而且必然导致失败

徐培新残& amp#039;t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为名,依据购房合同关系,自然成为房屋所有人。《房产代持协议》第九条规定:& ampquot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mpquot第十六条规定:& ampquot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 ampquot根据前述法律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有效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只有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 ampquo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物权状态不符,且是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ampquot但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适用于利用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错误登记、非因法律行为导致产权变更后未及时更正登记等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权利的真实权利人与登记簿不一致造成的登记错误。本案中,徐培新以曾塞外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故意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曾塞外名下,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登记错误情形。在名下购房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且无无效理由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以根据实质持有关系要求名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债权人& amp#039;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在产权通过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公示前,借款人仍将予以兑现。

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这不但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实然规定,也是借名人故意制造名义买房人与实际买房人不一致时应面临的权利风险。故仅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徐沛欣并不能直接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徐沛欣因借名买房关系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或所谓物权期待权而足以排除执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案涉房屋过户至徐沛欣名下后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徐沛欣与曾塞外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虽因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但徐沛欣在其后因消除了限购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朝阳区存量住宅条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除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2018年底,徐沛欣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以房屋代持关系为由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朝阳区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徐沛欣申购朝阳区存量住宅的初步核验通过,符合购房政策,判令曾塞外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并经房屋登记机构确认,徐沛欣于2020年8月26日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至此,在对曾塞外的执行程序中,中集哈深公司主张继续执行已经归属于徐沛欣的案涉房屋,已然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在本案再审期间,中集哈深公司对朝阳区法院在沈阳中院轮候查封情况下实施执行行为以及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提出异议,但因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中集哈深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关于中集哈深公司对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在中集哈深公司与案外人庆然公司的借款关系中,曾塞外对庆然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中集哈深公司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曾塞外承担保证责任时,申请法院查封了当时登记在曾塞外名下的案涉房屋。保证担保属于人保,具有人身信赖性和责任财产可变性等特点,区别于物的担保中针对某一特定物而设立的担保。中集哈深公司作为保证债权人,在同曾塞外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案涉房屋尚未登记在曾塞外名下,中集哈深公司主张其系对案涉房屋产生特殊信赖才从事借贷交易,对案涉房屋存在应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而应予执行,缺乏理据,明显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超诉请裁判的程序违法情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必然要对案外人是否享有相关民事权益、享有何种民事权益作出认定判断,这是裁决执行异议诉请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徐沛欣在起诉时未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在论理部分对徐沛欣是否就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益进行论述,但并未在判决主文中作出确权判决,不存在超诉请裁判的程序违法情形。中集哈深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沛欣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案涉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其嗣后通过消除限购政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并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在本院裁定提审后出现的新事实,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中集哈深公司在对曾塞外的执行程序中主张继续执行案涉已经属于徐沛欣的房屋,缺乏理据,不应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徐沛欣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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