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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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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表现等,制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8万元/年(税前)。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并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

2、以上薪酬如无特别说明的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以上薪酬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进行调整。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五、审议程序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和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7日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洪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相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洪芳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洪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历,政工师。2003年7月至2009年6月历任上海《印制电路信息》杂志社编辑、责任编辑、副主编;2009年7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时2014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秘书长。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中,因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因此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征集人洪芳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对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员工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0日15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网址】】)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7)。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3年3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7日(上午8:00-12:00,下午 13:30-17:3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

邮政编码:518000

收件人:吴玉梅

联系电话:0755-【【手机】】-821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书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2023年3月14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委托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洪芳

2023年3月1日

附件: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洪芳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339.00万股的2.89%。其中,首次授予346.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2.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预留授予3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3,339.00万股的2.89%。其中,首次授予346.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2.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预留授予3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20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965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12.44%,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先生,马卓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除马卓先生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