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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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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C3版)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公司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  ⑤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⑥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方可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本人应承担的稳定公司股票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本人应承担的稳定公司股票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发行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公司股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回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亚光股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保荐人  若因保荐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  因本所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744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7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3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9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8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亚光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5、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承诺不实施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6、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7、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薪酬/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现金分红。  (二)持股5%以上股东张宪新、温州元玺  1、本企业/本人所持亚光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在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期间,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实施将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3、若本企业/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企业/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4、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的,本企业/本人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薪酬/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现金分红。  (三)持股5%以上股东张理威  1、本人所持亚光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4、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承诺不实施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5、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6、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薪酬/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现金分红。  (四)持股5%以上股东林培高  1、本人所持亚光股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因本人在公司董事任期届满前离任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期间,本人承诺不实施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4、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5、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的,本人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薪酬/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现金分红。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  1、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4、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津贴等(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公开承诺事项。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以上的事项。  5、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八、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费用  公司将通过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提高品牌宣传力度、引进优秀人才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利润水平。加快采购、生产、运营、技术、管理等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严控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通过优化财务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借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契机,提高公司品牌的宣传力度,为公司拓展项目提供支撑。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1、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发行人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

(两会声音)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李圣泼:大湾区应是一个整体、城市间不分彼此


中新社香港2月22日电 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李圣泼:大湾区应是一个整体、城市间不分彼此中新社记者 索有为“我参选时提出来的口号就是‘突破创新、融合发展’,这也是我秉承的理念。”首次参选全国人大代表就成功当选的李圣泼谦虚地说,“我感觉非常幸运和光荣,更多的是感恩和珍惜,我一定要对得起全国人大代表这个沉甸甸的头衔。”“现在的香港面临经济民生等问题,但也有很大的优势,最大的优势和底气来自于国家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还有‘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李圣泼分析说,机遇和挑战并存,只要有突破创新的思维、融合发展的胸怀,很多问题就能够解决,香港会不断地进步和发展,“我感觉任重道远,也希望通过认真学习以及努力履职,为香港为国家作出贡献。”因为工作原因,担任香港工商总会会长、信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的李圣泼经常往来于内地和香港。“我的一个优势是既懂内地也懂香港,所以我关注的一个重点肯定是两地融合,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问题。广东现在已经吹响了高质量发展的号角,香港能为此做些什么?”李圣泼自问。“我来自于工商界,我们做生意的很了解,现在创业和以前不一样,以前创业就是填补市场空白,现在各行各业都有人在做,在这种情况下去实现高质量发展,不仅是政府要思考的问题,更是企业要思考的问题,要在已经高度竞争、相对成熟的市场上不断巩固自己的优势,不断创造更高的附加价值,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李圣泼对记者说。在李圣泼看来,随着内地整体营商环境比以前更好,国家综合实力也越来越强,有非常好的竞争条件,包括国家提出的“双碳”目标既是负责任大国的体现,也将创造新的发展机遇,这对每个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要求,“我们企业要顺应潮流,从中寻找机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信义公司过去只是做传统的玻璃制造业,现在积极布局光伏太阳能产业的原因。布局新能源产业既是对环保的一种支持,也为自己找到了一片市场发展的空间,找到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规划,毗邻深圳的香港北部都会区,不仅将为创新科技的发展提供急需的土地,而且还将打造一个汇聚海内外人才和专家的平台,以提升香港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李圣泼小时候就读的学校就位于北部都会区。“我很小的时候就感觉到北部都会区潜力巨大,如果港深同城化,它就不是香港的偏远郊外,而是香港和深圳的中心。”他认为,目前不能只着眼于北部都会区硬件基础建设,创新、创意及科技产业看重的其实是投资政策、融资环境等软件。“比如说企业注册在北部都会区,可以在其他地方干起来,同样享受作为北部都会区的政策优势,这样北部都会区就先动起来了。”李圣泼表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才,而香港在“抢人才”方面独具优势。香港能够吸引人才,又能便利地让人才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生活,其实他们是整个大湾区的人才。“大湾区应是一个整体,城市间不分彼此,”他说,“大家各自发挥不同的优势,商机无限,大湾区将来一定会成为世界第一的湾区,我对此非常有信心。”(完)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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