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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藤素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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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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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后的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4、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2、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3、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4、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50指数。 如果上证5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八、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关于核准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0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30日《关于准予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的基金更名为“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3年2月23日起,原《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

华语影坛沉寂久,控诉者黄子华的时代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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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刊 | 总第3155期《毒舌律师》(港名《毒舌大状》)火了。这部1月21日于香港上映的电影,只用了一个月时间,就成为了香港史上票房最高华语电影、香港首部票房破亿华语电影。排在它身后的,是古天乐主演的科幻大片《明日战纪》,位列第三的是去年上映同为黄子华主演的《饭戏攻心》(内地片名《还是觉得你最好》)。《毒舌律师》由《激战》编剧吴炜伦自编自导,是他的导演处女作。黄子华、谢君豪、王丹妮、廖子妤、王敏德主演,讲述了律师林凉水(黄子华 饰),为了维护深陷虐女冤案的单亲妈妈,向权贵发起捍卫法律尊严之战的故事。两年两部高票房电影,对于曾被戏谑为“票房毒药”的黄子华来说,太难得。毕竟,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他拍的都是既不叫好又不叫座的“那样”的电影。在他的栋笃笑《娱乐圈血泪史2》中,黄子华谈到一件趣事。2002年,他拍了导演处女作《一蚊鸡保镖》,票房大扑。尔后,整整四年没有人找他演戏。后来,有个老板请他吃饭,说华仔(刘德华)、伟仔(梁朝伟)帮我拍这些戏,你来帮我拍那些戏。听到这里,黄子华很吃惊,他说,一个父亲即使再讨厌小儿子,也不会直截了当地说,你哥哥上名校,你上烂校。抱着“拍烂戏”的念头,黄子华甚至在片场主动安慰起因剧本差而愤怒的导演:华仔、伟仔拍好剧本,我们呢,拍“那些”剧本就可以了。如今,他终于可以凭借《还是觉得你最好》《毒舌律师》,博得比华仔、伟仔更高的票房了。2月24日,《毒舌律师》将在内地公映。走入影院前,本文能让你更了解这部电影,以及那个昔日的“票房毒药”,如今的“票房神药”――黄子华。(本文有轻微剧透)“求公道”林凉水《毒舌律师》是一部好电影吗?是,也不是。虽然以“律师”为片名,但它不是一部合格的律政片,想在影片中回味TVB黄金时代律政剧魅力的观众,或许要失望了。它的确描摹了“大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过程,但你很难说,它对香港法律做了一次正确的诠释。然而,它的确是一部生逢其时的“正确”的电影。因为它满足了观众的审美需要与心理诉求。这种满足,曾体现在《战狼2》《流浪地球》上。《毒舌律师》好在哪儿?好在它足够爽。它的故事简单到可怕,一个“小三”的孩子,被有钱有权的“正室”误杀。入赘的丈夫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与名声,将所有的罪责都推到了“小三”身上。她失去了女儿,也失去了自由。林凉水为民请命,向着权贵发出怒吼。终于,正义战胜了邪恶,天日终见昭昭。这样的电影,其实过去并不少见。周星驰1992年拍过一部《审死官》,讲的同样是一个斗权贵的故事。那部电影,以4988万的成绩拿到了当年的香港电影票房年度冠军。《审死官》与《毒舌律师》,的确有不少相似点。一来,它们都是喜剧。前者是无厘头,后者是毒舌风。其二,两者的主角都是“律师”――过去叫状师,现在叫大状。第三,都是为一个孤苦伶仃的可怜女子申冤。更难得的是,扮演申冤者的周星驰与黄子华二人,还都是喜剧大师。当然,《毒舌律师》比《审死官》更深刻,探讨的问题也更沉重。它的内核,探讨的还是阶层问题。戴锦华说,如今整个世界最凸显的变化是贫富分化和阶级固化,这是造成种种消极、种种抑郁症、种种“躺平”说的来源。《毒舌律师》谈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当一群已经阻碍了你上升渠道的人,诬陷你害死了自己亲生女儿,你当如何反抗呢?答案很简单:无法反抗。在香港,阶层问题已存在很多年了。黄子华曾以开玩笑的方式,说如何分辨一个人是不是香港人,就问他能不能买得起山顶的房子,说买得起,就不是香港人。这样一个无力反抗的香港人,是很难相信“自助者天助”之说的。所以,主张靠一己之力反抗的《怒火・重案》《拆弹专家2》,没有在香港本土取得如内地般汹涌的票房,他们更愿意期待一个救赎者的到来,也就是大律师林凉水。全片最高潮的地方,莫过于林凉水在最终庭审时的咆哮:以前,个个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时今日,人人都改口,说法律面前穷人死定了。我就看看,今天谁死定了。此处,带来的是一种狂躁的爽感。纵然观众知道现实中不可能有林凉水这样的律师,也不会出现如此咆哮公堂的行为,但依然为之泪流。在阶层固化与沮丧日益见长的当下,这种爽感已经是普罗大众唯一的慰藉了。《毒舌律师》提供给观众的,是一种非常传统的普世价值:是非曲直,自有公道。好人就应该有好报,做了坏事就要受到惩罚。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劳动人民只能自己想办法。于是,古代中国出现了《窦娥冤》,出现了阴曹地府;古典主义时期的欧洲戏剧里,出现了正确、公正的化身:贤明君主。这里插句题外话。香港司法制度中有个很重要的部分,陪审团制度,又被称为多数人裁决的正义。电影里,第一次七人陪审团以六比一的裁断,裁定“小三”曾洁儿有罪;第二次,他们全票裁定,曾洁儿无罪释放。在我看来,此处的陪审团本质上代表的是民众。他们很容易被蒙蔽,但不会永远被蒙蔽。黄子华演的,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一个控诉者。他向不公发泄愤怒,向人间抛出火焰。他不是盗火者普罗米修斯,但他至少为尘世洒下了一颗火星。“控诉者”黄子华熟悉黄子华的观众知道,他不仅仅是一个演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他更为人知的身份,是一个“栋笃笑”表演者。栋笃笑就是“stand-up comedy”,在内地被翻译成单口喜剧。随着《脱口秀大会》兴盛,这一概念逐渐被大众熟悉。1990年,30岁的黄子华在仅有300个座椅的香港文化中心剧场,开了人生中第一场栋笃笑《娱乐圈血肉史》。他说自己是揣着当演员的梦想,闯入娱乐圈的,但很可惜没有人赏识他。他干过编剧,干过场务,干过主持,演过舞台剧,也跑过龙套――演奸人、变态、性无能。他将自己戏称为“伟大的艺术家”。《娱乐圈血肉史》“电影公司不找我,电视也不找我,没有人找我。当任何人都不找我之后,慢慢地我就会觉得自己是个伟大的艺术家,在生前都不会受到别人重视的。但我比伟大的艺术家更伟大,因为我知道我死后都不会受到别人重视。”最好的喜剧是悲剧,最好的幽默是自嘲。这句话用在黄子华身上最合适不过。他伏案9个月,将过去六年闯荡娱乐圈的辛酸写成了诗歌,唱给了三百名观众。尔后,一炮而红。作家黄碧云说,她在黄子华的栋笃笑里,看到的是“惊心动魄的残酷”,难得的是众人都笑得出。她忘了,喜剧的起源即来自于嘲笑。上世纪90年代,黄子华一场又一场地开着栋笃笑,一年又一年地推出节目。在屏幕之外,他成了堪比周星驰的幽默大师。但在黄子华的心中,“当演员”始终是一个不能磨灭的印记。就像郭德纲,明明相声说得那么好,还要去拍电影。《娱乐圈血肉史2》黄子华的演员命运,在电影与电视剧上表现得截然不同。他主演的电视剧,几乎部部热门。2000年播出的《男亲女爱》,创下TVB史上最高收视50点纪录。在剧中,黄子华主演的与小强结拜的男人“余乐天”,让不少观众一记20年。2013年,他更凭借《my盛lady》,摘得万千星辉颁奖典礼最佳男主角大奖。他还来过内地发展,在2002年播出的《非常公民》里饰演溥仪。这个角色,被他记了10年。2011年的栋笃笑《娱乐圈血肉史2》中,他说溥仪,这一辈子都身不由己。而现实中的我们,是否也是一个个不同程度上的溥仪?《娱乐圈血肉史2》然而,这份好运并没有沿袭到电影身上。就像前文所说,在导演处女作失败之后,只有“那些”电影才会来找他。演不演呢?演。演得越多,批评就越多。你这么大的名气,怎么拍出的电影既不叫好也不叫座?真是“票房毒药”。电影银幕上的他有多失败,栋笃笑舞台上的他就有多光彩。2011年,黄子华首次将栋笃笑开到了红|体育馆,那个经常开演唱会的万人舞台。那年,他春风得意。香港杂志封面上,佘诗曼痴情地望着他:子华,我好中意你。黄子华是一个控诉者。如果说,他的栋笃笑处女作《娱乐圈血肉史》,是以自己为媒介,向着香港残酷的娱乐圈发出质疑;那么,后续的一系列作品,则对社会、政府、官僚以及资本甚至“接下来往哪里走”提出了深刻的反思。他为香港底层的居民发声,房价越涨越高,经济越来越疲软,老板的要求越来越过分,薪水则越来越少。他控诉一切不合理的事,失业、自杀、舆论、教育,通货膨胀以及男女感情。但他并不是一个“举世皆醉我独醒”的愤青。黄子华曾在一场栋笃笑用2/3的时间调侃前香港特首董建华,但最后却说,其实我是支持董特首的。“董特首认为不能将所有社会问题都怪在他身上,但我恰恰认为,他对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我们可以把所有问题怪到他头上。”提出问题很容易,难的是如何透过表面看到残酷的本质。毕业于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哲学系的黄子华,读尼采,读陀翁,最后化身存在主义哲学的忠实信徒。他说,存在主义最好的地方,就是给人选择的自由,而不提供既定的方向。“现在香港人倾向没有选择,其实是他们看人生的观点角度没有出路,他们根本没有自己(看事物)的角度。现在物质就是神,资本主义就是宗教。”2018年,黄子华开了最后一场栋笃笑《金盆浪口》,宣布封麦。也正是在那一年,他主演的电影《栋笃特工》力压《无双》,拿到了当年的香港电影华语片票房冠军。从栋笃笑发迹,因为栋笃笑形象深入人心接不到其他类型的角色,最后又靠栋笃笑洗刷“票房毒药”的耻辱,命运向他开足了玩笑。“金鱼佬、贪钱、贱格,是不是我不演这些角色,就没有人去看?”2011年,黄子华在红|自嘲式抛出这个问题,台下异口同声喊到:是。的确,即使在他“翻身农奴把歌唱”的《还是觉得你最好》《毒舌律师》里,他演的依旧是一个“贱格”。不过,想必此时的他不在意了。演员,最难的就是永远做自己。【文/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