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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展集团 励展博览集团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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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领先的展会活动主办机构励展博览集团(RX,在华简称“励展”)近日宣布以其品牌中文名“励展”在华注册全资公司“励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来,励展将以“励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夯实、拓展和丰富在华业务。此举将进一步提升“励展”在中国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彰显其继续深耕和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与承诺。 深耕中国市场40余年,携手合作伙伴打造全球旗舰展会 励展博览集团进入中国已40余年,在华设有全资公司,并与中国多个行业领域里的展会佼佼者合作成立了国药励展、励展华博、励展华群、励展华百、励扩展览、励进展览等合资企业,打造了上海国际汽车制造技术与装备及材料展览会(AMTS)、亚洲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NEPCON ASIA)、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工艺品、钟表及家庭用品展览会 (GIFTS & HOME)、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 (CDATF)、世界包装工业博览会(WEPACK)、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PCHi)以及中国国际烘焙展览会(Bakery China)等享誉中外的旗舰展会。 布局国内外市场,励展推出多个新展会 随着国内外市场全面升温,励展大中华区计划在2023年推出多个新展,以前瞻性视野将客户带入蕴含勃勃商机的国内国际新市场和新行业板块。 AMTS团队将于3月14-15日在印尼雅加达举办“AMTS  Indonesia 2023印尼雅加达汽车工程智造论坛”,为企业打开连接亚洲汽车制造业的窗口,支持印尼汽车制造业可持续发展。该论坛获得了印尼汽车工业协会、印尼汽车零部件工业协会以及印尼工业部、交通部和投资部的国家级重磅支持,盛况可期! 为支持包装企业加速出海,WEPACK团队今年11月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东南亚包装工业博览会(WEPACK ASEAN),聚焦东南亚包装印刷行业的市场特点,促进行业交流和贸易,这将是东南亚包装印刷市场最大的行业盛会。 此外,励展今年还将举办IFEX昆明国际花卉园艺展(2023年9月15日-17日)、华南日用百货商品展览会(2023年9月22-24日,广州)及深圳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技术展(2023年10月11-13日)等新展。 张开双臂迎接国际客户回归 中国在今年1月重新全面开放边境后,国际展商和买家迫切期待重返励展在中国的面对面展会。励展将利用其强大的全球网络和国际营销能力助力企业恢复国际贸易、进入关键海外市场。 励展大中华区2023年首展——2月15-17日于广州举办的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 (PCHi)吸引了来自全球30+国家及地区的700+化妆品领军企业。多家全球行业领军企业在展会上推出中国、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首发新品,引爆“首发新潮”!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国际瓦楞展(2023年7月12-14日,上海)国际元素将大放异彩。展会吸引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家海外企业参展,包括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美国、韩国和印度7大国家展团。来自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0多名海外观众将强劲回归,集中释放三年的采购需求。 关注可持续发展 促进行业低碳转型 励展博览集团是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净零碳排放宣言的创始伙伴,与母公司励讯集团(RELX)共同制定到2040年实现净零碳排的路线图,在中国发布“Go Green绿色低碳”计划,从意识、 办公及展会多维度倡导节能环保,促进绿色转型。 为助力我们展会服务的行业发掘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及商机,励展在中国推出S-Future可持续未来跨界交流平台,取得可喜的成果。S-Future联合PCHi推动可持续美妆理念及产品开发实践在中国的落地发展,共同出品可持续美妆系列专题片《一碳究竟》;PCHi 2023展会现场也全新升级“可持续发展专区”。励展还将于今年7月12-14日推出上海国际发泡材料及胶粘带展,将发泡材料和胶粘制品上下游企业带入全新的应用市场和国际市场,推动全产业可持续发展。 多元化365产品赋能企业数字化业务 在恢复线下展会的同时,励展也未停下数字化步伐。新常态下,我们将继续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方案突破时空疆界,服务国内外客户——通过智能参展参观伙伴“励展通”、全球纸箱网GlobalCorrugated.com、中国铝行业B2B外贸在线推广及获客平台"ALU connect|铝贸通"、礼品线上采购平台“礼贸通”、产品包装寻源平台“PACKCON包装黄页”等多元化365数字工具,满足客户不断提高的需求,赋能客户全年推广产品、商务配对、获取线索和达成交易。 同励百业 共展商机 展望2023年,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郑智生先生表示:“2023年,励展将全力以赴为中国经济增速和行业复苏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塑可持续未来。我们将携手合作伙伴和客户不断拓展业务版图,践行‘同励百业,共展商机’的使命,为客户创造价值,助力行业和企业蓬勃发展!” 关于励展博览集团(RX) 励展博览集团(RX)旨在为个人、行业社群和企业建立业务。我们将展会上的面对面交流与数据及数字产品相结合,帮助客户在我们主办的跨越43个行业、22个国家的400多场展会活动中了解市场信息、寻源产品和完成交易,从而提升面对面活动的影响力,促进全球各地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励百业,共展商机。RX 满怀热情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并充分致力于为所有员工创造一个包容的工作环境。RX是RELX(励讯集团)的成员之一,RELX是一家为专业和商业客户提供基于信息的分析和决策工具的全球供应商。 关于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RXGC) 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RXGC)历经 40 年的快速发展,是享誉中国的专业展览会主办机构,在国内拥有多家成员公司、合资企业和约500名员工,每年举办约70场贸易展会,服务12个专业领域并聚焦7 个行业集群,包括汽车制造、电子制造、智能制造、礼品与零售、医疗与健康、印刷包装、餐饮与娱乐。与此同时,RXGC全年举办超过100场在线活动和运营数字工具,突破时空疆界,为行业社群提供 365 全天候产品曝光、商机建立、交易促成、洞见分享及知识学习的服务。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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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化妆品执行的标准有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及安全性评价标准、测定方法标准、卫生检验方法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原料标准以及包装储运及其他相关标准。通常这些执行标准大致可分为四类:国家标准有强制性(GB)、推荐性(GB/T);行业标准根据行业的不同,行业标准的开头不同,化妆品执行的有轻工行业(QB/T)、化工行业(HG/T);地方标准是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DBXX/T表示地方推荐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自行定制的,以Q/开头。备案检验报告是否有“有效期”?现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未规定检验报告有效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检验报告体例声明“本检验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我们认为是指取得备案检验报告后应该在两年内办理备案。因历史原因,检验报告送检人与产品注册人备案人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因历史原因,对检验报告送检人与产品注册人备案人不一致的检验报告,在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自行上传检验报告的同时,增加上传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出具的委托送检的证明函件原件扫描件。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产品执行的标准”模块,生产工艺中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如何区分?通过在原料序号或者名称后标注“部分、剩余”的方式进行区分。如3号原料在步骤一和步骤二中使用,则在步骤一中标注“3(部分)”;步骤二中标注“3(剩余)。产品配方中如果添加氢氧化钾、氢氧化钠、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pH值有限制和要求的成分,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是否需要体现pH值控制指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产品配方中含有氢氧化钾、氢氧化钠、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等在具体使用时有pH限制和要求的成分,应当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体现pH控制指标,确保其满足法规要求。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关于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控制措施中的“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备案时应如何填报?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因此备案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解释“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的具体控制措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6有“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的举例说明(原料验收COA、必要的原料控制等),备案人在实际填写时应依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情况填写而不是简单照抄。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关于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控制措施中的“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备案时应如何填报?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因此备案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解释“生产工艺流程管控”的具体控制措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6中有“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全项检验”的举例说明(厂房空气洁净度控制、必要的环境监测方法及频次等),备案人在实际填写时应依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情况填写而不是简单照抄。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质量管理措施中有“全项检验”“委托检验”,备案时是否需要注明检验频次?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因此备案时应当在相应质量管理措施中注明检验频次。此外有“型式检验”等无法判断具体频次表述的,也应当明确具体检验频次。通化妆品(淋洗类发用产品除外)配方中添加了乳酸、柠檬酸……等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且含量≥3%或者标签上宣称α-羟基酸时,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质量控制措施仅设定α-羟基酸总量(以酸计)≤6%作为控制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应当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提交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实际添加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种类和添加量进行具体控制,而不是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作为控制指标。此外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该类产品还需要同时控制pH值并检测相关项目(纯油性含蜡基产品除外)。面部使用产品在中文标签明确“避开眼睛使用/避免接触眼睛”的,是否可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避开眼睛使用/避免接触眼睛”不等同于“避开眼周使用”,面部使用的护肤类产品(面膜、喷雾类等除外)在中文标签和产品技术要求明确“避开眼周使用”的,可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进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申请时,送检样品是否可以用试制样品?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普通化妆品的,该产品备案时检验报告如何提交?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为了使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关类别化妆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定了较为宽泛的pH值指标范围,有的同时包含酸性和碱性区域,有的甚至达到强酸或强碱的程度。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应当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设定能够表征该产品安全性控制指标的pH值控制范围,不宜完全照搬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设定的pH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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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方导入后配方怎么出现乱码?注册人备案人上传产品配方时,确认excel文档中不包含公示计算。如排除文档中不含公示计算,可提供具体产品信息,发邮件至系统邮箱做进一步原因分析。配方中只含有氨基酸表活,如椰油酰甘氨酸钠、月桂酰谷氨酸二钠、月桂酰肌氨酸钠等,是否可以宣称氨基酸?《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宣称“氨基酸”与配方中“氨基酸表活”成分不符,二者功效作用也不相同。同一原料是否可以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产品配方表中分开填报?原则上同一原料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配方表中不允许重复填报。但同一原料名称由于质量规格不同,可分开填报,须备注说明相应质量规格。同一种原料生产商应该填报一家还是可以多家?同一种原料的生产商需根据该原料质量规格填报,多家生产商的原料质量规格一致,可填报多家,如果不一致,则需分别填报。系统提示“有新原料没有被发送授权申请信息”,该怎么处理?如产品未使用新原料,无需在“使用已注册新原料”“使用已备案新原料”选项里填写任何内容,如“/”等,否则系统将提示“有新原料没有被发送授权申请信息”。关于产品成分表:配方中原料补录正确,后面出现的成分表有重复成分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可将重复成分删除掉?还是成分表可以出现重复成分?另外,重复成分合并后,原料的排序可能出现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原料排序的顺序吗?系统产品标签填报时,全成分标识中0.1%以上的成分和其他微量成分关联自配方表的内容。如有重复性成分可以手动删除或改动顺序。混合原料中,各种物料是区间值的,在录入配方时,如何取值?建议按照生产投料配方填写。可以在工艺规程或批记录中对投料量取区间值,但备案申报根据COA按固定值填报。普通化妆品是否可以使用苯乙基间苯二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国家食药监局公告2012年第71号)批准苯乙基间苯二酚(商品名SymWhite?377)使用目的为:美白肌肤,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普通化妆品配方中若以其他使用目的添加苯乙基间苯二酚,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完成注册或者备案。苯乙基间苯二酚(phenylethyl resorchinol),又名SymWhite?377,是德国科研人员将一种来源于欧洲赤松松塔中的天然美白成分――银松素,进行化学改造后,筛选出的新型高效的美白活性物质。0.1%含量的成分属于微量成分吗?《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因此,0.1%含量的成分属于“其他微量成分”。原料降序排列,微量指的是含量多少?如有一些活性成分含量较低的功效原料,配方中加入量一般均在1%以上,而实际功效成分可能只在ppm级的,这样的原料是按微量标识吗?另外,配方中原料成分的排序是否按照原料的质量顺序从高到低排列,而非考虑复配原料中活性成分的含量吗?一些化妆品中的功效成分,基于配方体系的稳定性和原料价格昂贵等原因,虽然添加量较小,但已足够发挥其关键作用。尽管标注为“其他微量成分”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其认为产品是“概念性添加”,但在最终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该条规定仍予以保留。随着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日益提高,这种情况的微量添加可能会逐渐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系统产品标签填报时,全成分标识中0.1%以上的成分和其他微量成分关联自配方表的内容。化妆品用卡松原料系统填报卡松复配形式无溶剂是否合理?卡松是化妆品中常见防腐剂,是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化妆品用的卡松通常为水溶液。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卡松中如含有水或其他溶剂,应在配方中相应填报,确保配方表包含全部原料信息"。植物油如“甜扁桃油”在产品配方填报时是否需要注明具体提取部位?植物油主要来自植物种子和果实,也有部分来自植物的叶、皮、根、花瓣和花蕊等。植物的提取形式比较复杂,由于其功效性和安全性是由其所含化学成分决定的,因此来源于不同器官(植物部位)的提取物,因其所含化学成分种类和含量的不同,会导致其功效性和安全性也存在差异,如苦参种子禁用,而苦参根可用。为明晰植物原料使用来源安全性,建议在配方填报时进行注明提取部位。产品备案时,配方中含有着色剂需要标注哪些信息?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准用着色剂表注(2)中要求的着色剂的不溶性钡、锶、锆色淀、盐和颜料使用时须通过不溶性测定,常见的有CI15850、CI15985、CI19140、CI45410等。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剂有哪些注意事项?非防晒类产品提交配方中使用化学防晒剂的,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规定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检测SPF值;化学防晒剂的使用目的根据产品实际,可为“稳定剂”或“产品保护剂”,不能用作“皮肤调理剂”。产品配方中有香精原料的,在填写产品配方时应如何填报并需提供哪些资料?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四)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2、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历史补录产品能否修改配方?历史补录产品不能修改配方。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含推进剂的气雾剂产品应如何申报配方?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根据新备案平台操作设计,应勾选配方表下“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选项,填报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复配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硝酸镁的含量。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化妆品配方是否允许变更?已注册备案化妆品的配方不允许变更。根据《办法》和《规定》,已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因其使用的原料更换供应商等导致产品配方不可避免的发生微小变化,这种情形的配方微小变化是允许的,但应当履行《办法》和《规定》规定的义务。但除此情形之外的产品配方变化,实质上构成了新产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EGF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 “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相关化妆品如何处置?安全监测期内的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会自动识别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并给予提示,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