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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第十三条评价规范,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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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第十三条评价规范淘宝网评价规范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淘宝网评价工具的淘宝网卖家和买家。
第二章评价说明
第二条: [评价时间] 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三条: . [评价组成] 淘宝网的评价包括 “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店铺评分(即店铺DSR)由买家对卖家评出,如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第四条: [店铺评分逻辑] 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五条: [店铺信用积分逻辑] 在信用评价中,买家若给予好评,则卖家信用积分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减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若卖家给予好评而买家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卖家信用积分加1分。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多笔交易产生的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超过6分。
第六条: [追加评论] 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信用积分。
第七条: [评价解释] 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八条: [评价修改]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 删除。

第九条: [特殊逻辑] 淘宝网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淘宝网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条: [评价原则] 为确保评价内容能为消费者购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通过淘宝网评价工具发布评价的,其评价应当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且合法、客观、真实,买卖双方不得利用淘宝网评价工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淘宝网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以下不当使用评价工具发布与评价原则不符的行为作出处理,如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等处理措施。
(一)《淘宝网市 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虚假交易、滥发信息、发布交互风险信息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交易;
(二)买家、同行竞争者等会员被发现以给予中评、差评、负面评论内容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行为所对应的交易;

(三)包含辱骂、泄露信息、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色情低俗内容或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评论内容的交易;
(四)淘宝网排查到的其他异常的交易。
除前述违规处理外,淘宝网视情形对违规会员可采取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限制违规/异常交易的评价工具使用、限制买家行为等措施。
第十二条:
[评分不重算]评分不累计后,淘宝网不针对剩余评价重新计算评分。
第十三条: [投诉时效] 会员须在交易对方作出
评价的30天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